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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予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
2014-09-25 10:35  
[案情]谭某与苟某(女)于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两人居住的四间房屋为谭某婚前分家所得。苟某为农村妇女,年近六十,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,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,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近二十年,且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等因素,法院判定谭某给付苟某房屋一间。

[点评]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离婚时,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。司法实践中,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,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。离婚时,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,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、无处栖身的窘境。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我国《婚姻法》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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